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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袁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0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 被告人袁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第645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宛龙刑初字第02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
被告人袁某某,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4)第645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2月,被告人郭某某购得大批燃气灶零部件及假冒的“海尔”、“美的”、“苏泊尔”、“华帝”商标标识后,在南阳市建西花园2号楼3单元2楼西户家中组装不同型号的燃气灶,加贴上述商标标识。自2014年3月起,郭雇佣被告人袁某某在南阳市建西花园2号楼地下室组装带有“海尔”、“美的”、“苏泊尔”、“华帝”商标标志的不同型号的燃气灶,随后由郭某某与妻子常某某在自家经营的名优灶具大全经营销售。经查,郭某某通过物流公司销售灶具经营额共计18369元。案发后,在郭某某家中及地下室内扣押未销售的燃气灶价值共计13138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商品上使用两种以上的注册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额14975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明知他人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
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搜查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不知道是假冒的商标,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郭某某从广州购得大批燃气灶零部件及假冒的“海尔”、“美的”、“苏泊尔”、“华帝”商标标识,在南阳市建西花园2号楼3单元2楼西户家中组装不同型号的燃气灶,大部分加贴“美的”、商标标识及部分“海尔”、“苏泊尔”、“华帝”商标标识。自2014年3月起,被告人郭某某雇佣被告人袁某某在南阳市建西花园2号楼地下室组装带有“海尔”、“美的”、“苏泊尔”、“华帝”商标标志的不同型号的燃气灶,组装的成品由郭某某与妻子常某某在南阳工贸中心经营的名优灶具大全经营销售。经查,被告人郭某某通过物流公司销售灶具经营额共计18369元。案发后,在被告人郭某某家中及地下室内扣押未销售的燃气灶价值131385元。
另查明,2014年8月4日,被告人郭某某到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物证
(1)被告人郭某某、袁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证明被告人郭某某、袁某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郭某某、袁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情况查询
证实被告人郭某某、袁某某无前科。
(3)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两份
证实被告人郭某某于2014年8月4日到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袁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在南阳市建西花园地下室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民警抓获。
(4)扣押清单
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郭某某家中及地下室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美的”嵌入式燃气灶单灶1024台、“美的”燃气单灶455台、“美的”嵌入式燃气灶双灶78台、“美的”嵌入式燃气灶不锈钢面板17块、“美的”嵌入式燃气灶双灶不锈钢面板18块、“美的”嵌入式燃气灶双灶面板26块、“美的”燃气灶双灶面板5块、“美的”燃气灶单灶面板380泊尔”灶具208台;“华帝”灶具100台、“华帝”燃气灶玻璃面板280块;“海尔”灶具66台、“海尔”燃气灶玻璃面板80块;无标识燃气灶玻璃面板635块;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美的”纸箱630个、“华帝”纸箱200个、“海尔”纸箱80个。“美的”商标标贴5500个。发货清单25张。
(5)扣押物品照片
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郭某某家中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灶具的情况。
(6)授权委托书
证实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慧衡瑞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表其向相关部门提出举报、投诉、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调取案件资料以及处理与此相关的一切事宜。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8)广州慧衡瑞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
证实被告人郭某某所使用且用于生产的商标标识均系假冒注册商标。
2、鉴定意见
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宛龙价证鉴(2014)183号
证实经鉴定,“美的”嵌入式燃气灶单灶1024台、“美的”燃气单灶455台、“美的”嵌入式燃气灶双灶78台、“美的”嵌入式燃气灶不锈钢面板17块、“美的”嵌入式燃气灶双灶不锈钢面板18块、“美的”嵌入式燃气灶双灶面板26块、“美的”燃气灶双灶面板5块、“美的”燃气灶单灶面板380泊尔”灶具208台;“华帝”灶具100台、“华帝”燃气灶玻璃面板280块;“海尔”灶具66台、“海尔”燃气灶玻璃面板80块;无标识燃气灶玻璃面板635块;“美的”商标标贴5500个,共计人民币890959元。
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郭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价格情况说明,销售价值18064.00元,未销售价值113363.00元。其中“美的”燃气灶四种类型成品1557台,价值97810元;“美的”灶面板六种类型1081块,价值12803元;“美的”商标标贴,价值2750元。
3、搜查笔录
证实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民警在郭某某住处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灶具。
4、证人证言
证人常某某证言
我和我老公郭某某在工贸开了一个店铺名叫“名优灶具大全”,具体位置是从工贸东门进去在北厅靠北墙。2011年的年底,我和我老公郭某某开始在广州进些灶具配件和产品的标牌标示,回来之后在家里开始在家里制作生产灶具,我们生产出来的灶具贴上苏泊尔、华帝、海尔、九阳的产品商标标识在我们的店里卖,没有经过这些公司、厂商的授权和委托,也没有经过国家质监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我们生产的有单灶、双灶、台式的、嵌入式的、超薄的。灶具分两种,一种是不锈钢的,一种是玻璃的。我们的配件和商标标识是从广州不同的厂里进的,产品的包装材料也是从广州进的,我不知道是什么厂,是郭某某进的货。郭某某招了一个男的帮我们生产,这个男的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从2011年至今我们一共生产了大约4000多台,现在还剩有1000多台,其他的都卖了。生产假冒的单灶台式玻璃的每台有60元左右;单灶嵌入式玻璃的每台90元左右;单灶不锈钢的每台有50元左右;双灶台式玻璃的每台120元左右;双灶嵌入式玻璃的每台160元左右;双灶不锈钢的每台90元左右。生产假冒灶具的成本价格,单灶台式玻璃的每台40元左右;单灶嵌入式玻璃的每台70元左右;单灶不锈钢的每台30元左右;双灶台式玻璃的每台80多元左右;双灶嵌入式玻璃的每台140元左右;双灶不锈钢的每台70元左右。销售额具体多少我没有算,没有记账,就是十几万元。组装生产就在我们住的南阳市建西花园南楼三单元二楼西户,仓库就在我们住的地方地下室里。
(2)证人赵某某证言
我是在镇平县菜市街经营小家电的,我的店名叫华帝燃具,今年七月份我从郭某某处进过美的灶具。我在工贸进货时,无意间看到他在销售灶具,他销售的灶具比较便宜所以我就在他那里进了一些灶具。我就进过一次货,郭某某没有告诉我这些灶具都是真的还是假冒的。我进的灶具都卖掉了。
(3)证人李某某证言
我在宛城区高庙街经营日杂,2014年7月16日,我从工贸进过一些灶具,进台式单灶玻璃的10台,每台单价41元,嵌入式单款玻璃5台,单个价值70元,还进过一些小配件,有管子、点火器等,一共进有1324元的货。我就进过一次,进货时,郭某某没有告诉我这些灶具都是真的还是假冒的。
(4)证人王某证言
我在唐河县城舒心园市场经营小家电,大约是2014年5、6月份,我从工贸郭某某处进过一些灶具,主要是美的品牌的,进有5、6台,有单灶不锈钢的,单个价值35元,玻璃的单灶价值75元,不锈钢双灶价值75元,还进过一些小配件,有气绳、手扭等,那次一共进价值有600-700的货。进货时,虽然郭某某没有告诉我这些灶具都是真的还是假冒的,但是美的品牌的灶具没有卖几十元的。
(5)证人赵某证言
我是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我发现在南阳市建西花园地下室有人在组装假冒的美的液化气灶,在工贸一楼有一柜台销售假冒的美的液化气灶。
5、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郭某某供述
2011年年底我开始在南阳工贸经营电饭煲和电压力锅。2014年3月份的一天,我在工贸柜台处,一个湖北孝感的人拿一个灶到我柜台处,问我这个灶怎么样,我一看还可以,告诉我一个28元,我看灶的质量还不错,价格也低,那个人说灶具是组装的,他还有配件问我要不要,我们谈好价钱后,他答应用车给我送过来。大约一个星期之后,那个人就把灶具的所有配件都给我送过来了,大概有6000套。拉过来10天左右我就找袁某某帮我组装,组装的有美的、苏泊尔、华帝、海尔这几个品牌,当时在建西花园地下室开始组装,在我住的建西花园小区二楼的屋里也有组装。我们所组装的美的、苏泊尔、华帝、海尔这几个品牌没有经过这些公司、厂商的授权和委托,也没有经过国家质监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我们生产的有单灶、双灶、台式的、嵌入式的、超薄的。灶具分两种,一种是不锈钢的,一种是玻璃的。刚开始我不知道冒用他人品牌、商标标识是违法行为,后来知道了,可是我已经投入那么多成本了,想着把本捞回来。我组装好的灶具直接通过物流往县里发货,也有直接来店里拿货的。我们已经卖出去2500台左右,库存有2000台左右。生产假冒的单灶台式玻璃的每台有35元的,也有42元的;单灶嵌入式玻璃的每台有55元-70元的;单灶不锈钢的每台有25元-35元的;双灶台式玻璃的每台有65-85元的;双灶嵌入式玻璃的每台有120元-140元的;双灶不锈钢的每台有45元-70元的。声产假冒灶具的成本价格,单灶台式玻璃的每台有28元;单灶嵌入式玻璃的每台45元;单灶不锈钢的每台有20元;双灶台式玻璃的每台有50元;双灶嵌入式玻璃的每台有70元;双灶不锈钢的每台有40元。美的、苏泊尔、华帝、海尔这几个品牌灶具的正规市场价格我不知道是多少。我雇佣的袁某某大概组装了3000台左右,我是按件记工资的,组装一个单灶的2元,组装一个双灶的4元,嵌入式单灶一个3元,嵌入式双灶一个6元,我组装有500台左右。我给袁某某发了两次工资共4500元,还欠他千把块工资没给。我们生产销售的假冒灶具营业额大概有4万多元,具体没算过,盈利6000元左右。生产组装假冒灶具是在我住的建西花园,袁某某在地下室生产组装,我是在我住的二楼家里组装。
被告人袁某某供述
2014年正月底,老板郭某某到我家里找到我,说让我帮他组装灶具,按件记工资的,组装一台简易灶1块钱,,组装一台豪华灶2块钱,还有3块钱的不等,郭某某自己没事也组装,郭某某还负责账目管理、仓库管理、进购液化气配件,销售组装的液化气成品等事情。刚开始我不会组装,都是郭某某教我的,后来我学会后都是自己组装的,一天能组装三四十台,平均下来每个月500-600台,我干有5个多月。我不知道组装好的灶具都销售到哪了。郭某某没有给我说过组装的这些液化气灶是否正规,我也没有问过,我也没有正规厂家的授权书。我不知道组装用的液化气灶标签、包装、配件都是那里进购的,我也不知道组装液化气灶时贴美的、苏泊尔、华帝、海尔的商标是侵犯商标的行为。我估计我总共组装有4000台左右吧,我记得郭某某给我发过两次工资,一次是3400元左右,一次是3600元左右,还有1000多块钱没给我。我在建设西路建西花园地下室组装灶具,做好的成品是放在地下室另一个房间里。我不知道灶具卖多少钱,都是郭某某负责卖。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袁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组装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系被告人郭某某雇佣的打工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数额、自首、从犯、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梅振焕
审判员  蔡 军
审判员  杜 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兰 航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