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城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47岁。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江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杜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