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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城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47岁。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城民初字第128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47岁。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江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杜鹤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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