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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郊民初字第192号 原告李某某,女,38岁。 被告刘某某,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社郊民初字第192号

原告李某某,女,38岁。

被告刘某某,男,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明汉

审 判 员  闫宗淼

人民陪审员  胡金美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付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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