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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被执行人路某某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社执字第017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39岁。 被执行人路某某,男,44岁。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路某某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社执字第017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39岁。
被执行人路某某,男,44岁。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路某某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长  常安成
审判员  郭 巍
审判员  李 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 亮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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