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院某某、任某某窝藏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00227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院某某,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转监视居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00227号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院某某,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转监视居住。现在家。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院某某、任某某犯窝藏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怀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院某某、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4日晚,在新野县朝阳路中段“阳光钻石”KTV门前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受害人贾某当场死亡,其中涉案人员彭某某和李某案发后逃窜。当晚22时许,彭、李二人来到南阳市卧龙岗东村被告人院某某的住处,在二人说明来意后,被告人院某某容留二人住在自己家中至第二日下午,并为二人租来一辆出租车,让二人逃往桐柏。11月5日晚21时许,二人又逃至桐柏县东风桥被告人任某某的住处,在二人说明来意后,被告人任某某安排二人在其家门前的树林里及固县的工地躲藏,同时提供给彭某某一部手机使用,并为二人逃往湖北省指明方向。
另查明,彭某某在2013年11月4日晚的案件中,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院某某、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院某某、任某某的供述,证人彭某某、李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院某某、任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均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均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院某某、任某某犯窝藏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吴瑞峰
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
人民陪审员  孙 龙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铭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