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商初字第00179号 原告王洪海,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振飞,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书敏,女,1941年8月7日出生。 被告王楠,女,2000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王鹏飞,男,2007年9月17日出生。 被告王楠、王鹏飞的法定代理人王书敏,基本情况同上。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海群,男,1963年8月7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负责人吴文光,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白菊,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海与被告王书敏、王楠、王鹏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洪海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0元,减半收取4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荡 人民陪审员 袁荣聚 人民陪审员 樊文洲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