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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军涛诉被告刘志强、许昌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574号 原告:张军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海龙,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占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江涛,河南文中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574号
原告:张军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海龙,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占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江涛,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即原许昌大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设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炎亮,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涛诉被告刘志强、许昌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涛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军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9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张军涛负担。
审 判 长  田四舫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