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574号 原告:张军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海龙,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占峰,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志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江涛,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即原许昌大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设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炎亮,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涛诉被告刘志强、许昌大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涛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军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军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9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张军涛负担。 审 判 长 田四舫 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 人民陪审员 刘 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晓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