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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成斌与蔡建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综拓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3号 原告刘成斌,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 被告蔡建生又名蔡建庄,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综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初字第3号
原告刘成斌,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
被告蔡建生又名蔡建庄,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综拓业务部。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CBD商贸大厦B座4-5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斌诉被告蔡建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综拓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以原、被告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成斌撤回对被告蔡建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综拓业务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七十元,由原告刘成斌负担。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黎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