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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三才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12号 罪犯李三才,男,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2日作出(2005)周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三才犯故意杀人罪,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412号

罪犯李三才,男,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2日作出(2005)周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三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8年6月17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豫法刑执字第00458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9月12日经本院(2011)汴刑执字第1428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三才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5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三才趁李三领向其要面粉打稀饭之机,将存放于家中的毒鼠强放到李三领碗内的面粉中,将面粉端给李三领,并看着李三领将含有毒鼠强的面粉倒入锅内离开。2005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三才到李三领居住的棚内察看情况,发现李三领已在床上中毒死亡,被告人李三才将李三领的尸体用被子盖住,于当夜骑自行车带着架子车将李三领的尸体拉到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北段中原国际商贸城北,将尸体抛入路西人行道上的通讯竖井内。该犯系老年罪犯。

罪犯李三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5次,受到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三才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三才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三才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6月17日起至2025年9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张文学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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