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瑞麟,男,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田永庆,男,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一审被告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倩楠。 一审被告李倩楠,女,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 一审被告张铁山,男,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一审被告孙玉香,女,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一审被告王一平,男,汉族,住开封县。 上诉人李瑞麟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6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当在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出借人为田永庆,其住所地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