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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麟与田永庆、李倩楠、孙玉香、王一平、张铁山、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瑞麟,男,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田永庆,男,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一审被告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民终字第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瑞麟,男,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田永庆,男,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一审被告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倩楠。

一审被告李倩楠,女,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

一审被告张铁山,男,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一审被告孙玉香,女,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一审被告王一平,男,汉族,住开封县。

上诉人李瑞麟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6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应当在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出借人为田永庆,其住所地属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翠萍

审 判 员  苏 芳

代理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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