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08号 罪犯陈艳军,男,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1日作出(2008)龙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艳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7年12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该犯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8年5月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1年12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陈艳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25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永胜伙同陈艳军踩点,确定抢劫目标后,伙同他人到开封东大街长风名烟名酒店抢劫,在抢劫过程中,陈永胜、陈艳军持刀将被害人王永丰、赵月丽扎成轻微伤,并将二人的手脚捆绑,用胶带粘嘴,抢劫现金12000元,及价值8580元的各种香烟50余条,手机2部、电动车1辆。2007年8月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永胜伙同陈艳军等人经预谋后,到本市晋安路外贸服饰商店内,用绳将被害人温爱兰捆绑,用胶带粘嘴,后抢劫现金1700元,该犯系主犯,原判罚金刑未执行。 罪犯陈艳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艳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有能力执行罚金不积极执行,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艳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