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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75号 罪犯陈德良,男,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郸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德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75号
罪犯陈德良,男,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文盲,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郸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德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已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止)。该犯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5年11月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1年1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2014年12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提出,罪犯陈德良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伙同他人自2002年至2004年间,在郸城县、沈丘县、淮阳县抢劫作案3起,盗窃作案4起,共计人民币15000余元。该犯系累犯。
罪犯陈德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四次,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德良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原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出狱四年又重新犯罪,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德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3月22日起至2022年4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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