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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亚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65号 罪犯靳亚军,男,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8月14日作出(2000)驻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亚军犯绑架罪,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165号
罪犯靳亚军,男,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8月14日作出(2000)驻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亚军犯绑架罪,判处该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8日作出(2000)豫法刑二终字第477号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1年1月1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3年5月7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5年12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09年4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现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9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院立案后经互联网公示五日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靳亚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与1999年9月1日至20日,伙同徐中成等先后在西平县柘城镇、谭店乡一中、环城乡李庄杜村绑架在校生宋奇慧、夏明明、杜勇勒索现金二万七千二百元和摩托车一辆。1999年10月25日晚,该犯伙同郭国平等四人把西平华林电器行老板李华林绑架到西平老王坡农场顾花村王庄浴池,后该犯又把李华林之妻曹某骗到野外地里强奸,要挟曹某回家拿赎金5000元,后报案及时,将该犯等四人抓获。系主犯。
罪犯靳亚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狱纪,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坚守岗位,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自己。受连续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监狱级罪犯积极改造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靳亚军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靳亚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5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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