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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彦伟与王凤英、谷彦彬、河南省扶沟县缤纷烟花爆竹公司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20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英,女,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马红勋,扶沟县白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彦彬,男,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汴民终字第20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英,女,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马红勋,扶沟县白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彦彬,男,住址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扶沟县缤纷烟花爆竹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代理人孙澎涛,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彦伟,男,住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黄彦伟因与王凤英、谷彦彬、河南省扶沟县缤纷烟花爆竹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7日诉至尉氏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3)尉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王凤英、谷彦彬、河南省扶沟县缤纷烟花爆竹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凤英委托代理人马红勋,谷彦彬,河南省扶沟县缤纷烟花爆竹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澎涛,黄彦伟及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3)尉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930元退回王凤英、谷彦彬、河南省扶沟县缤纷烟花爆竹公司。
审判长  戴玉峰
审判员  郭为民
审判员  杨雯蒨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赵琛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