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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益农农药销售中心与赵尽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388号 原告开封市益农农药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巍,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0日。 被告赵尽领,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5日。 原告开封市益农农药销售中心诉被告赵尽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初字第1388号
原告开封市益农农药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巍,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10日。
被告赵尽领,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5日。
原告开封市益农农药销售中心诉被告赵尽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邮寄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告知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原告直接送达了告知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4年12月16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开封市益农农药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周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被告从原告处赊农药价值1180原,至今未还款,期间催要欠条日期更改过两次,被告均拒绝还款,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80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农药,被告赵尽领于2013年11月30日为原告写下欠条欠款1180元,被告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赵尽领为原告打欠条,欠款事实清楚,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18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尽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开封市益农农药销售中心农药款118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尽领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龙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