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洛龙刑初字第267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东春,绰号龙龙、小东北,男,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3年11月被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盗窃于2009年4月15日被劳动教养壹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24日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1年11月24日被劳动教养壹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2月26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哲辉,绰号小冰,男,住孟津县麻屯镇。因盗窃于2012年9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3年1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2月26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孔象云,曾用名:孔湘云、孔祥云,绰号胖子,男,住邓州市。因盗窃于1999年7月2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7日被洛阳市瀍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9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9年8月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3年1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龚心卫,绰号老米、伟,男,住汝阳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9日被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麻伟波、张嫚,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宇,绰号山东,小山东,男,住莘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2月26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绍东,绰号肖建、云南,男,1990年1月4日出生,住施甸县。因盗窃于2009年1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9年4月3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0年3月1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2月26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买亚军,男,住宜阳县。因盗窃于2012年9月2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瀍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新院,女,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4)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东春、宋哲辉、孔象云、龚心卫、张宇、杨绍东、买亚军犯盗窃罪,被告人吕东春、宋哲辉、孔象云、杨绍东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常新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燕出庭支持公诉,八被告人及被告人龚心卫的辩护人麻伟波、张嫚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14日,被告人宋哲辉、买亚军翻墙进入本市瀍河区史家湾郭某某家,盗取白沙牌香烟2条。经鉴定,被盗香烟共价值200元。 2013年4月1日,被告人宋哲辉、吕东春、孔象云翻墙进入本市洛龙区白马寺镇孙村潘某租用的厂房内,盗窃电焊机1台。 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宋哲辉、吕东春、龚心卫、张宇窜至本市白马寺镇大里王村,将中州渠边一机井房内的一台废弃电机盗走。 2013年8月6日,被告人宋哲辉、吕东春、孔象云窜至本市白马寺镇孙村、凹杨、油王村等地,将该三个村菜地内机井房中正在使用的11块电表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表共价值3135元。 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宋哲辉、吕东春窜至本市恒大绿洲南面的洛河小岛内,盗窃尚未交付使用的照明电缆5根,每根长约4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共价值2180元。 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杨绍东窜至本市洛龙区白马寺镇,在白马寺收费站附近配电房盗取风帆牌电瓶2块,SD9205多用表1块。经鉴定,被盗电瓶及电表共价值290元。 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宋哲辉、吕东春、孔象云窜至本市洛龙区白马寺镇油王村,将李某某放在该村河滩菜地简易房内4件塑料琉璃膜(规格4米宽、220米长,用于蔬菜大棚)盗走。经鉴定,被盗4件塑料琉璃膜共价值590元。 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宋哲辉、吕东春、孔象云、龚心卫、张宇窜至本市洛龙区白马寺镇杨湾村二广高速橡胶坝,盗窃水泵定子1个、电动蝶阀定子7个,后以废铁、废铜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常新院。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1370元。 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宋哲辉、吕东春、杨绍东窜至本市洛龙区白马寺镇油王河滩,盗窃该村机井房内正在使用的浇地电线13米。经鉴定,被盗铜线价值39元。 2013年12年8日,被告人宋哲辉、吕东春、孔象云、杨绍东、东北(另案处理)撬门进入本市洛龙区白马寺镇杨湾垃圾中转站,盗取电机1台。经鉴定,被盗电机价值225元。 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宋哲辉、吕东春、孔象云等人窜至本市白马寺镇周村,在该村菜地机井房内,盗窃正在使用的电能表1块、电线60米。经鉴定,被盗电能表、电线共价值510元。 2014年1月22日晚,被告人吕东春、龚心卫、张宇、杨绍东、东北(另案处理)窜至本市白马寺中州路延长线工地,盗取铜芯电线259.7米。经鉴定,被盗铜芯电线价值701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东春、宋哲辉、孔象云、龚心卫、张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绍东、买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东春、宋哲辉、孔象云、杨绍东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新院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东春、孔象云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东春、宋哲辉、孔象云、杨绍东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吕东春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2014年1月22日盗窃的是铝芯电线,不是铜芯电线,其他均属实,自愿认罪。 被告人宋哲辉称公诉机关的指控属实,自愿认罪。 被告人孔象云称公诉机关的指控属实。 被告人龚心卫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2013年11月21日盗窃的是一个电机外壳、五个电动蝶阀;2014年1月22日盗窃的是铝芯电线,不是铜芯电线;其他均属实,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龚心卫在本案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法;二、被告人龚心卫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且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希望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给被告人龚心卫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张宇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2014年1月22日盗窃的是铝芯电线,不是铜芯电线,其他均属实。 被告人杨绍东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中,2013年12月3日的盗窃本人没有参与;2014年1月22日盗窃的是铝芯电线,不是铜芯电线;其他均属实。 被告人买亚军称公诉机关的指控属实,自愿认罪。 被告人常新院称公诉机关的指控属实,自愿认罪。同时辩称不知道所收购的东西是偷来的。 经审理查明:1、2012年9月14日,被告人宋哲辉、买亚军翻墙进入本市瀍河区史家湾郭某某家,盗取白沙牌香烟2条。经鉴定,被盗香烟共价值200元。 2、2013年4月1日,被害人宋哲辉、吕东春、孔象云翻墙进入本市洛龙区白马寺镇孙村潘某租用的厂房内,盗窃电焊机1台。 3、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宋哲辉、吕东春、龚心卫、张宇窜至本市白马寺镇大里王村,将中州渠边一机井房内的一台废弃电机盗走。 4、2013年8月6日,被告人宋哲辉、吕东春、孔象云窜至本市白马寺镇孙村、凹杨、油王村等地,将该三个村菜地内机井房中正在使用的11块电表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表共价值3135元。 5、2013年8月21日,被告人宋哲辉、吕东春窜至本市恒大绿洲南面的洛河小岛内,盗窃尚未交付使用的照明电缆5根,每根长约4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共价值2180元。 6、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杨绍东窜至本市洛龙区白马寺镇,在白马寺收费站附近配电房盗取风帆牌电瓶2块,SD9205多用表1块。经鉴定,被盗电瓶及电表共价值290元。 7、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人宋哲辉、吕东春、孔象云窜至本市洛龙区白马寺镇油王村,将李某某放在该村河滩菜地简易房内4件塑料琉璃膜(规格4米宽、220米长,用于蔬菜大棚)盗走。经鉴定,被盗4件塑料琉璃膜共价值590元。 8、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宋哲辉、吕东春、孔象云、龚心卫、张宇窜至本市洛龙区白马寺镇杨湾村二广高速橡胶坝,盗窃水泵定子1个、电动蝶阀定子7个,后以废铁、废铜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常新院。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51370元。 9、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宋哲辉、吕东春、杨绍东窜至本市洛龙区白马寺镇油王河滩,盗窃该村机井房内正在使用的浇地电线13米。经鉴定,被盗铜线价值39元。 10、2013年12年8日,被告人宋哲辉、吕东春、孔象云、杨绍东、东北(另案处理)撬门进入本市洛龙区白马寺镇杨湾垃圾中转站,盗取电机1台。经鉴定,被盗电机价值225元。 11、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宋哲辉、吕东春、孔象云等人窜至本市白马寺镇周村,在该村菜地机井房内,盗窃正在使用的电能表1块、电线60米。经鉴定,被盗电能表、电线共价值510元。 12、2014年1月22日晚,被告人吕东春、龚心卫、张宇、杨绍东、东北(另案处理)窜至本市白马寺中州路延长线工地,盗取铝芯电线259.7米。经鉴定,被盗铝芯电线价值7011元。 综上,被告人吕东春参与盗窃10次,涉案金额65060元;被告人宋哲辉参与盗窃10次,涉案金额58249元;被告人孔象云参与盗窃6次,涉案金额53010元;被告人龚心卫参与盗窃3次,涉案金额58381元;被告人张宇参与盗窃3次,涉案金额58381元;被告人杨绍东参与盗窃4次,涉案金额7565元;被告人买亚军参与盗窃1次,涉案金额200元;被告人常新院所收购赃物价值5137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指认犯罪现场照片;常新院收购站草图;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前科证明、悔过书、检查,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未羁押证明、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东春、宋哲辉、孔象云、杨绍东等人在2013年8月6日、12月3日、12月9日盗窃的是使用中的电能表、浇地电线等物,盗窃、破坏上述物品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而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东春、宋哲辉、孔象云、杨绍东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吕东春、宋哲辉、孔象云、龚心卫、张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绍东、买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新院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东春、孔象云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东春、龚心卫有前科,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吕东春、宋哲辉、龚心卫、买亚军、常新院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东春、龚心卫、张宇、杨绍东称2014年1月22日盗窃的是铝芯电线,不是铜芯电线的辩解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应当予以采纳;被告人龚心卫、杨绍东的其他辩解意见、被告人常新院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龚心卫的辩护人认为龚心卫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东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被告人宋哲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被告人孔象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被告人龚心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被告人张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 被告人杨绍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买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常新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吕东春的刑期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被告人宋哲辉的刑期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被告人孔象云的刑期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被告人龚心卫的刑期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被告人张宇的刑期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被告人杨绍东的刑期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23日。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金双 人民陪审员 焦志豪 人民陪审员 赵国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段国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