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民初字第672号 原告:李亚娟,女,汉族,1974年10月26日生。 被告:党佳琪,女,汉族,1985年2月14日生。 被告:许一凯,男,汉族,1978年11月6日生。 原告李亚娟诉被告党佳琪、许一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党佳琪、许一凯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许一凯因生活经营需要,陆续向我借款9万元,并于2011年12月1日向我出具9万元借条。此后,我多次找二被告催要,但二被告一直未清偿,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借款9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利息;2、诉讼费和其它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党佳琪、许一凯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许一凯因生活经营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借款9万元,并于2011年12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天借李亚娟现金90000元正。 另查明:2005年2月25日,被告党佳琪与被告许一凯在新安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3年6月28日,二人在新安县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书显示:……我们二人于2005年2月25日在新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造成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达成以下协议:1、子女抚养:婚后生育两个孩子,长女许某甲,生于2005年5月27日,小女儿许某乙,出生日期2011-10-12,两个孩子都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可随时探望孩子。2、财产分割:位于洛阳市西工区的房屋(按揭)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一切财产。3、债权债务:无债权、女方名下的房子按揭贷款由女方偿还,与男方无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许一凯与原告李亚娟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许一凯应当承担清偿9万元借款的责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李亚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借款时约定有利息,故其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党佳琪、许一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亚娟偿还借款9万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亚娟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的受理费2100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党佳琪、许一凯各承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 雷 人民陪审员 张联伟 人民陪审员 段景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董飞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