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291号 原告虎培琴,女。 被告王天才,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虎培琴与被告王天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虎培琴以王天才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虎培琴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虎培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虎培琴负担。 审判员 李杰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杨国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