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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飞飞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547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飞飞,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2014)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飞飞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
安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刑初字第00547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飞飞,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刑诉(2014)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飞飞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飞飞及其辩护人王占彪、石晓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海民商贸公司批发部工作期间,先后11次分别利用伪造客户欠条和收取客户货款不上交的方式诈骗李某某货款43975元。
2、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辛村乡南辛村韩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韩某某250件营养快线货款9250元,后用于其挥霍。
3、2014年3月5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辛村乡南辛村韩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韩某某260件娃哈哈矿泉水货款5460元,后用于其挥霍。
4、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武庄村郝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郝某某300件营养快线货款10950元,后用于其挥霍。
5、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东洋凡村宋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宋某某130件小可乐货款2379元,后用于其挥霍。
6、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杨北郭村任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任某某40件小营养快线货款1460元,后用于其挥霍。
7、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杨北郭村任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任某某10件大营养快线货款470元,后用于其挥霍。
8、2014年3月5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杨北郭村任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任某某500件小可乐货款9000元,后用于其挥霍。
9、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杨北郭村任某某甲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任某某甲370件小可乐货款6660元,后用于其挥霍。
10、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杨北郭村任某某甲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任某某甲30件小营养快线、30件大营养快线货款共计2505元,后用于其挥霍。
11、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龙凤村王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王某70件小营养快线货款2660元,后用于其挥霍。
12、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吕村镇东吕村宋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宋某某10件小营养快线、10件大营养快线货款共计855元,后用于其挥霍。
13、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辛村乡西和仁村豆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豆某某40件小营养快线、10件大营养快线货款共计1900元,后用于其挥霍。
14、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东洋凡村王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王某某150件大营养快线货款7050元,后用于其挥霍。
15、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吕村镇前冯宿村程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程某某30件小营养快线、40件大营养快线货款共计3035元,后用于其挥霍。
16、2014年3月8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辛村乡秦太保村秦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秦某某娃哈哈矿泉水150件货款3150元,后用于其挥霍。
17、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吕村镇王中尚村王某某乙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王某某乙50件大营养快线货款2250元,后用于其挥霍。
18、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吕村镇西高奇务村和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和某某20件大营养快线、10件小营养快线货款共计1340元,后用于其挥霍。
19、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永和乡沿村台村常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常某某200件小营养快线货款7200元。案发前该款已退还常某某。
20、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永和乡沿村台村常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常某某500件小可乐货款9250元。案发前该款已退还常某某。
21、2013年10月4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徐北郭村梁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梁某某150件小营养快线货款5000元,后用于其挥霍。
22、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徐北郭村梁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梁某某200件小可乐货款3600元,后用于其挥霍。
23、2014年3月6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徐北郭村梁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梁某某80件纯净水货款1680元,后用于其挥霍。
24、2014年3月8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徐北郭村梁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梁某某100件大营养快线货款4700元,后用于其挥霍。
25、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东洋凡村马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马某某390件小可乐货款7098元,后用于其挥霍。
26、2014年2月14日至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姜飞飞先后4次在安阳县辛村乡郝伍级村张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张某某货款10239.3元,后用于其挥霍。
27、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姜飞飞先后4次在安阳县北郭乡东洋凡村马某某甲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马某某甲货款共计15030元,后用于其挥霍。
28、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姜飞飞先后4次在安阳县辛村乡郝伍级村张某某甲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张某某甲货款共计28214元,后用于其挥霍。
29、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牛辛庄村牛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牛某某70件大营养快线、60件小营养快线货款共计5450元,后用于其挥霍。
30、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永和乡张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张某大营养快线150件货款6750元,后用于其挥霍。
31、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瓦店乡单庄单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单某某小营养快线300件货款10950元和小可乐500件货款9250元,共计20200元,后用于其挥霍。
32、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瓦店乡杜庄村杨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杨某某小可乐170件货款3145元,后用于其挥霍。
33、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辛村乡袁太保村周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周某某小可乐100件货款1700元。案发前将货款退还给周某某。
34、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辛村乡贾太保村杨某某甲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杨某某甲营养快线货款7990元。案发前将货款退还给杨某某甲。
35、2014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吕村镇湘河店路口高某某超市内,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高某某大、小营养快线货款共计7460元,案发前将货款退还给高某某。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飞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罪罪名没有异议,其辩解第1、12、18起不构成诈骗,第30、31起诈骗数额有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涉案金额不准确;2、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前部分退赔并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飞飞系被害人李某某开办的安阳县海民商贸公司批发部的司机,负责向客户送货并将货款收回。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姜飞飞隐瞒客户给付货款的事实,自己伪造假欠款手续,将收取的货款43975元非法占为己有,并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公司有交预付款可以优惠活动的事实,骗取客户预付款211475.3元自己占有,共计诈骗李某某及客户货款255450.3元。具体如下:
1、2013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姜飞飞在李某某的安阳县海民商贸公司批发部担任司机期间,在将货物送给客户后,隐瞒客户给付货款的事实,先后11次伪造客户欠条,将客户给付的货款占为己有,共计诈骗李某某货款43975元。
2、2014年4月16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辛村乡南辛村韩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公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虚构海民商贸公司有交预付款可以优惠活动的事实,骗取韩某某250件营养快线预付款9250元,后用于其挥霍。
3、2014年3月5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辛村乡南辛村韩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公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虚构海民商贸公司有交预付款可以优惠活动的事实,骗取韩某某260件娃哈哈矿泉水预付款5460元,后用于其挥霍。
4、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武庄村郝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公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虚构海民商贸公司有交预付款可以优惠活动的事实,骗取郝某某300件营养快线预付款10950元,后用于其挥霍。
5、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东洋凡村宋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公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虚构海民商贸公司有交预付款可以优惠活动的事实,骗取宋某某130件小可乐预付款2379元,后用于其挥霍。
6、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杨北郭村任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公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虚构海民商贸公司有交预付款可以优惠活动的事实,骗取任某某40件小营养快线预付款1460元,后用于其挥霍。
7、2013年12月22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杨北郭村任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公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虚构海民商贸公司有交预付款可以优惠活动的事实,骗取任某某10件大营养快线预付款470元,后用于其挥霍。
8、2014年3月5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杨北郭村任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公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虚构海民商贸公司有交预付款可以优惠活动的事实,骗取任某某500件小可乐预付款9000元,后用于其挥霍。
9、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杨北郭村任某某甲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公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虚构海民商贸公司有交预付款可以优惠活动的事实,骗取任某某甲370件小可乐预付款6660元,后用于其挥霍。
10、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杨北郭村任某某甲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公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任某某甲30件小营养快线、30件大营养快线预付款共计2505元,后用于其挥霍。
11、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龙凤村王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公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王某70件小营养快线货款2660元,后用于其挥霍。
12、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辛村乡西和仁村豆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公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虚构海民商贸公司有交预付款可以优惠活动的事实,骗取豆某某40件小营养快线、10件大营养快线预付款共计1900元,后用于其挥霍。
13、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东洋凡村王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公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虚构海民商贸公司有交预付款可以优惠活动的事实,骗取王某某120件大营养快线货款5640元,后用于其挥霍。
14、2014年3月24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吕村镇前冯宿村程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公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虚构海民商贸公司有交预付款可以优惠活动的事实,骗取程某某30件小营养快线、40件大营养快线货款共计3035元,后用于其挥霍。
15、2014年3月8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辛村乡秦太保村秦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公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虚构海民商贸公司有交预付款可以优惠活动的事实,骗取秦某某娃哈哈矿泉水150件预付款3150元,后用于其挥霍。
16、2014年3月18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吕村镇王中尚村王某某乙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公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虚构海民商贸公司有交预付款可以优惠活动的事实,骗取王某某乙50件大营养快线预付款2250元,后用于其挥霍。
17、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永和乡沿村台村常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常某某200件小营养快线货款7200元。
18、2014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永和乡沿村台村常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常某某500件小可乐货款9250元。
19、2013年10月4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徐北郭村梁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梁某某150件小营养快线货款5000元,后用于其挥霍。
20、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徐北郭村梁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梁某某200件小可乐货款3600元,后用于其挥霍。
21、2014年3月6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徐北郭村梁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梁某某80件纯净水货款1680元,后用于其挥霍。
22、2014年3月8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徐北郭村梁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梁某某100件大营养快线货款4700元,后用于其挥霍。
23、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东洋凡村马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马某某390件小可乐货款7098元,后用于其挥霍。
24、2014年2月14日至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姜飞飞先后4次在安阳县辛村乡郝伍级村张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张某某货款10239.3元,后用于其挥霍。
25、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姜飞飞先后4次在安阳县北郭乡东洋凡村马某某甲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马某某甲货款共计15030元,后用于其挥霍。
26、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4月26日,被告人姜飞飞先后4次在安阳县辛村乡郝伍级村张某某甲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张某某甲货款共计28214元,后用于其挥霍。
27、2014年1月25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北郭乡牛辛庄村牛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牛某某70件大营养快线、60件小营养快线货款共计5450元,后用于其挥霍。
28、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永和乡张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张某大营养快线150件货款6750元,后用于其挥霍。
29、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瓦店乡单庄单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单某某小营养快线300件货款10950元和小可乐500件货款9250元,共计20200元,后用于其挥霍。
30、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瓦店乡杜庄村杨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杨某某小可乐170件货款3145元,后用于其挥霍。
31、2014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辛村乡袁太保村周某某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周某某小可乐100件货款1700元。
32、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辛村乡贾太保村杨某某甲超市,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杨某某甲营养快线货款7990元。
33、2014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姜飞飞在安阳县吕村镇湘河店路口高某某超市内,利用其海民商贸司机及送货员的身份,骗取高某某大、小营养快线货款共计7460元。
另查明,2014年4月26日李某某发现姜飞飞在向客户送货过程中私自收取预定货款后,和姜飞飞及其家人对账后将诈骗被害人常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甲、高某某的货款共计33600元全部退还,常某某、周某某、杨某某甲、高某某对姜飞飞自愿谅解。2014年5月1日姜飞飞的爱人李某某乙向安阳县公安局报案称姜飞飞被李某某非法拘禁,安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对李某某、姜飞飞询问过程中,姜飞飞供述了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姜飞飞供述与辩解:其在李某某的批发门市开车送货。从2013年3、4月份开始收货款,其把货送到客户处,客户把钱给其,其回去后把钱交到门市。后来因为玩捕鱼机输了钱,便开始对客户说公司有活动,一次性预付款可以便宜,需客户先交预付款,其按照低于批发价几元钱的价格收取客户100或200件的预付款,然后把从门市上拉出来的货物先给客户10件或20件,剩下的对客户说随时打电话随时送,回到门市后,按正常价把这10件或20件的钱交给门市,其他都在其手里,一共多收了22万多,此外其还伪造了4万多客户的欠条,总共26万多元。前4、5天老板发现后便停了其工作,4月26日早上其到门市后,李某某让其把单子列一下,晚上其回家后把事情给妻子说了说,27日早上其给其弟弟姜军飞打电话商量,中午又列了一下单子,并商量怎样还钱,28日早上其和妻子、弟弟一块找到李某某,商量说不管借多少钱,让李某某给担10万元钱,商量之后就回去了。29日早上其一个人到门市,一直在和李某某说这个事,晚上在李青顺老家睡了一晚上,第二天下午,其和其妻子、弟弟、李某某夫妇5人一块儿去还了一部分客户钱,晚上9点多回到门市,李某某妻子杨某某乙又给其对了对单子,李某某让其去集装箱车里睡了一晚上,第二天上午一直在李某某家。中午12点多,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其收预付款的分别是辛村乡百分百超市张某某甲、辛村四清超市张某某、老五超市秦某某,和仁供销社小刚、太保众鑫超市飞的、北郭乡的国平超市、万家福超市、福润万家超市,龙凤新达超市、中尚迎宾超市王某某、洋凡马某某甲超市,洋凡小丰超市宋某某等,其记得写了十张假欠条,都是其替客户写的,分别是王某某的迎宾超市、郝某某隆连销店、新乐超市杨某欠条、奇务路口程某某超市欠条、洋凡小丰宋某某欠条、杨某某的欠条、王某某的欠条、四清超市张某欠条、贺某某欠条、梁某某欠条、还有一张3000元欠条,是其收了客户货款,没有上交打的。案发前,其和李某某及家人先后退给贺某某货款26000元,高某某7460元,杨某某甲7990元,常某某货款16450元等人几万余元。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姜飞飞在其公司当送货司机。2014年4月26日,其发现姜飞飞在公司送货账目不对,姜飞飞最后承认在最近这几个月送货过程中,私下接受客户预定货款18.9万多元钱,说在北郭、辛村赌博机上输了,其打电话告诉了姜飞飞的弟弟及姜飞飞的爱人,他俩人答应帮姜飞飞还钱,中间通过与部分客户及与姜飞飞对账,发现姜飞飞私自接受下面客户预付款共计20余万元,到4月29日下午,姜飞飞家人都不上场了,晚上8点钟,姜飞飞提出要回家,其怕姜飞飞走了找不到他,就让姜飞飞在吕村镇西吕村李某某家北屋睡了一晚上(去李青顺家之前,其给姜飞飞爱人打电话说等到30号早上8点,如果家里再不说一个处理办法,就把姜飞飞送到派出所)。4月30号早上8点多,姜飞飞爱人打电话说先别把姜飞飞送到派出所,上午9点多,姜飞飞爱人、母亲、一个村干部、姜飞飞叔叔、弟弟先后到其公司里,并拿来了七、八万元钱,下午其和杨某某、姜飞飞、姜飞飞弟弟、姜飞飞爱人5人开着车到瓦店、辛村、北郭等乡镇分别给客户退钱,晚上10时许回到公司,姜飞飞母亲说让姜飞飞先回家,其不让姜飞飞走,当天晚上让姜飞飞到仓库里去睡觉了。今天上午8、9点钟,又有客户先后到公司里面要预定款,其就让姜飞飞在仓库里呆着,没有敢让他露面,中午吃饭时,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其不让姜飞飞走是为了将客户货款追回来及向姜飞飞了解未查明的账目。经过对账,姜飞飞共收了客户26.7万元的货款(其中包括伪造的四万多元欠条),有20多家,都记有单子。
2、被害人韩某某陈述:姜飞飞是海民商贸的司机及送货员,经常给其送货。2014年4月16号,其给姜飞飞预交了250件营养快线的钱,共9250元。2014年3月5日,其给姜飞飞预交了260件娃哈哈的水钱,共5460元钱,这两次货款共是14710元。昨天姜飞飞的老板李某某到其门市上了解情况时其才知道钱被姜飞飞骗了。
3、被害人郝某某陈述:2014年4月17日中午,姜飞飞到其门市上,说营养快线快涨价了。其就要了200件,又预付了300件的钱10950元。昨天上午其给姜飞飞打电话打不通,又给李某某打电话,李某某说姜飞飞把收的钱都输了。到目前为止,姜飞飞还欠其10950元没有还,也没有给送货。
4、被害人宋某某陈述:2014年2月14日,姜飞飞到其门市上送货时说如果交预付款,价格可以便宜,其就预交了180件非常小可乐的钱,共交了3294元。到2014年3月9日,姜飞飞给其送了50件,合人民币915元。到现在还欠其130件的钱,共2379元,后来其给姜飞飞打电话让他送货一直没有给送。昨天姜飞飞的老板李某某找其对帐,其才知道姜飞飞收的钱没有给老板交。
5、被害人任某某陈述:2014年4月30日13时左右,姜飞飞等人到其门市上说对帐时其才知道欠货款的手续是姜飞飞伪造的,货款是姜飞飞收的。2013年12月9日其订了小牵线100件,共3700元,姜飞飞共给其送了60件,还欠40件共计1480元的货没给送。2013年12月22日,其订了大牵线100件,共4700元,姜飞飞共给其送了90件,还欠10件共470元钱的货。2014年3月5日,其订了小可乐500件共9000元,这9000元预付款没有给送过货。姜飞飞总共还欠其10950元的货款。
6、被害人任某某甲陈述:2014年2月11日,姜飞飞到其门市上,说正在搞活动,订的多价格便宜,其就订了500件可乐,交了9000元,后来姜飞飞给其送了130件,合计2340元,还有370件没有给送,共是6660元。2014年1月16日,其订了50件大牵线,合计2400元;50件小牵线,合计是1900元,后来姜飞飞给其送了大牵线和小牵线各20件,合计1720元,到目前还欠其货款9240元。因为姜飞飞经常给其送货,所以其才给姜飞飞交预付款,当时姜飞飞说收的钱给老板交帐。后来姜飞飞的老板李某某到其门市上问其收到多少货,付了多少钱,其才知道钱被姜飞飞拿走了,并没有交到老板李某某手里。
7、被害人王某陈述:2014年1月份左右,吕村海民商贸的送货员姜飞飞到其门市上送货时,说公司有政策,订100件货以上,送1件娃哈哈的矿泉水。其就在2014年1月25日交了100件小牵线的钱,共交了3800元钱,当时就给了30件,还欠70件没有给送,合计是2660元。因为姜飞飞是海民商贸的送货员,送货时间长了,都互相认识,所以相信姜飞飞,后来给姜飞飞打电话让送货打不通,给业务员打电话,才知道姜飞飞被公安机关抓走了。
8、被害人宋某某陈述:2014年农历29日其村里过会之前,姜飞飞给其送了5000多元钱的货,后来没有卖完剩下的货姜飞飞拉走了。当时姜飞飞送货时给的是现金,退货时姜飞飞只是给打了欠条。欠条内容是大牵线10件485元钱,小牵线10件370元钱,总共855元钱。
9、被害人豆某某陈述:姜飞飞是李某某批发部的业务员,其超市一直是姜飞飞送的货。2013年12月14日,姜飞飞送货时说娃哈哈系列产品要调价,有优惠活动,提前交预付款,产品能便宜,其当时便向姜飞飞付了100件“大牵线”、100件“小牵线”的预付款,共计8200元,之后姜飞飞陆续送了90件大牵线、60件小牵线,还欠10件大牵线、40件小牵线,共计1900元。姜飞飞当时说是给老板李某某收的钱。
10、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其在北郭乡东洋凡村路口开一志民超市。2014年3月17日,姜飞飞到其门市上送货时说这段时间公司订货价格优惠,其当天就订了200件大牵线,向姜飞飞预付了9400元钱的货款,当天给其门市上卸了20件大牵线。后来姜飞飞又送了30件,到现在姜飞飞还有150件大牵线没有送到,价值7050元钱。
11、被害人程某某陈述:以前姜飞飞送货是送多少货给他多少钱。2014年1月26日,姜飞飞送货时说有活动,一次性100件可以优惠,其就订了100件,给了姜飞飞4850元钱,当天姜飞飞给送了10件,打了90件的欠条。2014年2月19日姜飞飞又说小牵线也马上就涨价了,其又订了100件小牵线,给了姜飞飞3650元钱,当天姜飞飞送了20件,打了80件的欠条。之后姜飞飞又给其送了50件大牵线和50件小牵线,现在还欠其40件大牵线1940元钱,30件小牵线1095元,总共3035元钱。
12、被害人秦某某陈述:姜飞飞一直给其超市送货。2014年3月8日的前两、三天,姜飞飞和娃哈哈的业务员付燕(音)来到其超市,付燕说有活动,每件水能便宜几毛钱。当时以每件21元钱订了200件娃哈哈矿泉水,当时没有给钱。3月8日姜飞飞又给其打电话说活动马上结束,让其赶紧把钱交了,其就给了姜飞飞200件水的钱4200元。当时姜飞飞给其卸了20件水。给其打了一张欠180件的欠条,共3780元钱。后来姜飞飞到门市上又给其卸了30件水,姜飞飞尚欠其150件娃哈哈纯净水货款3150元。
13、被害人王某某乙陈述:姜飞飞经常给其超市送货,都是货到付款。2014年3月18日,姜飞飞说公司有活动,预付款进货便宜。其当时就给了姜飞飞100件的钱,共4500元钱。后来姜飞飞总共给其送了50件,姜飞飞现在还欠其50件的钱共2250元钱。
14、被害人和某某陈述:姜飞飞是平时送货都是货到付款。2014年农历2月16日其村里过会前,其打电话让姜飞飞给其送了30件大牵线、30件小牵线,当时就把货款给清姜飞飞了,过完会后,产品没有卖完,2014年3月24日,姜飞飞到其门市上将剩下的20件大牵线(970元)、10件小牵线(370元)拉了回去,姜飞飞说没有带现金,便给其打了欠其1340元的欠条。
15、被害人常某某陈述:2014年2月份的一天,姜飞飞和一个女业务员到其门市上送货,说先交预付款订货便宜,其就向姜飞飞和那个女业务员订了1000件可乐,并预付了18000元钱,2014年4月份的一天,姜飞飞对其说娃娃哈系列小牵线要涨价了,其就又订了300件小牵线,并预付了10800元的预付款。中间姜飞飞陆续给其送了100件小牵线,300件可乐,后其给姜飞飞打电话要求送货时,姜飞飞总是说没有货,2014年4月30日中午,其给姜飞飞的老板李某某打电话,才知道姜飞飞收的可乐预付款,只有500件的钱交到李某某处,收的小牵线的预付款就没有给李某某,后姜飞飞的弟弟将剩下的500件可乐预付款9250元及200件的小牵线预付款7200元退还给其,李某某欠的200件可乐钱另外给其打了手续。姜飞飞共退还给其16450元钱。分别是500件可乐预付款及200件的小牵线预付款。
16、被害人梁某某陈述:姜飞飞是吕村海民商贸的司机,2013年10月4号,姜飞飞送货时说预付款订货比平时零售价格低,其就给姜飞飞总共交了4次预付款,2013年10月4日订了300件小牵线,交了预付款10000元钱,这次订的货给其送了150件,还欠5000元;2014年2月20日订了小可乐400件,交了预付款7200元,这次订的货给送了200件,还欠3600元;2014年3月6日订了80件娃哈哈纯净水80件,交了预付款1680元,到现在还没有送货;2014年3月8日订了大牵线100件,交了预付款4700元,到现在也没有送货。到目前为止,姜飞飞共欠其货款共14980元。
17、被害人马某某陈述:2014年2月16日,姜飞飞到其门市送货,姜飞飞说交预订金货便宜,其就交了500件小可乐的钱,总共是9100元。当天从车上御了10件,2014年2月21日,姜飞飞又给其送了100件,后来其给姜飞飞打电话,姜飞飞总是推迟,到目前姜飞飞还欠其390件小可乐没有给送,共计7098元。
18、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其在辛村黄门路口开了一家四清超市。2014年2月14日,姜飞飞和一女业务员到其门市上送货,姜飞飞说将预付款订货便宜,其就先后订了4次货,第一次是2014年2月14日订了150件小牵线,每件36.5元,共5475元,第二次是2014年2月23日,订了150件娃哈哈矿泉水,每件21元,共3150元,第三次是2014年3月7日,订了300件小可乐,每件17.3元,第四次是2014年3月30日,订了300件小可乐,每件17.3元,共交了5200元,这4次总共交了19025元。其超市共收到姜飞飞送小牵线70件,小可乐359件,到现在姜飞飞欠其小牵线80件,每件36.5元合计2920元,欠其小可乐241件,每件17.3元,合计4169.3元,欠其150件娃哈哈水,每件21元,合计3150元,共计欠其货款10239.3元。
19、被害人马某某甲陈述:姜飞飞是海民商贸的送货员,姜飞飞到其门市上送货时说交预付款,价格比便宜。其就交了4次预付款,第一次是2014年2月21日,订了500件小可乐,每件17.8元,共交了8900元;第二次是2014年3月6日,订了80件娃哈哈的矿泉水,每件21元,共交了1680元;第三次是2014年3月8日,订了100件大牵线,每件45元,共交了4500元;第四次是2014年4月17日,订了40件小牵线,50件小可乐,小牵线每件35元,小可乐每件21元,共交了2450元。这4次订货总共交了17530元。2014年3月9日姜飞飞送了大牵线30件,2014年4月19日送了小牵线20件和大牵线10件,这两次送的货总价是2500元。到目前为止,姜飞飞还欠其15030元钱的货没有给送
20、被害人张某某甲陈述:李某某“开源商贸”的工作人员姜飞飞一直给其超市送货。2013年下半年,姜飞飞送货时说娃哈哈有优惠活动,一次性大量订购并且预交货款可以享受价格优惠,其就开始给姜飞飞交预付款,一共交给姜飞飞预付款4次,每次都是订购营养快线、矿泉水等娃哈哈产品,每次都是订购10000元左右的货,每次其给了姜飞飞预付款后姜飞飞打一个欠条,姜飞飞承诺什么时候要货什么时间给送,但后来姜飞飞送货时总是比要的少一些。2014年4月26日姜飞飞到超市给其对了账,又重新写了欠条字据,到现在姜飞飞还欠其483件非常可乐、240件小瓶营养快线、160件大瓶营养快线、160件矿泉水,总价值28214元。2014年4月30日晚上19时左右,姜飞飞和李某某及李某某妻子一同到其超市又对了账,当时听李某某的妻子说姜飞飞预收的货款赌博都输了。
21、被害人牛某某陈述:2014年1月25日,姜飞飞到其超市收取了小牵线70件、大牵线80件的货款,中间打电话让姜飞飞送货,姜飞飞只给送了小牵线10件,大牵线10件,这段时间姜飞飞电话打不通了,现在还欠大牵线70件,每件47元,小牵线60件,每件36元,合计5450元。
22、被害人张某陈述:2014年3月15日,吕村海民商贸公司的业务员姜飞飞到其超市,说公司有活动,预付货款便宜,后其以每件45元的价格预订了200件大营养快线,姜飞飞给其送了50件,后就再没送过,给姜飞飞打电话,姜飞飞说公司没有货。姜飞飞共欠其大营养快线150件,共计6750元。
23、被害人单某某陈述:其在瓦店乡单庄开一高峰超市,2014年2月18日,吕村海民商贸公司人员姜飞飞和一个业务员(叫不上名子)到其门市,说预订小可乐便宜,其便以每件18.5元的价格,订了500件小可乐,并付给姜飞飞9250元货款,其又以每件36.5元的价格,订了300件小营养快线,并付给姜飞飞小营养货款10950元钱,因其仓库内有库存,一直没有让姜飞飞送货,李某某带着姜飞飞到其门市上对账时,其才知道姜飞飞没有将货款上交给老板李某某。姜飞飞欠其500件小可乐货款9250元,300件小营养快线货款10950元,共计20200元.
2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其在安阳县瓦店乡杜庄村开一超市,2014年2月24日,吕村海民商贸公司的姜飞飞和一名业务员(叫什么记不清了)到其门市上,称公司有活动,预付货款比平时便宜一些,经过与姜飞飞协商,其以每件18.5元的价格订了200件小可乐,其付给姜飞飞货款3700元,当时姜飞飞给其门市上卸了30件小可乐,还欠170件,后其让姜飞飞送货时姜飞飞总是称公司没有货,前些天听说姜飞飞被公安局处理了,姜飞飞还欠其170件小可乐合计3145元.
25、被害人周某某陈述:其在本村开一超市,2014年4月份姜飞飞在其门市上收过一次小可乐预付款,当时收了100件小可乐,每件17元,共收了1700元的预付款,在案发前,姜飞飞和李某某等人一块儿到门市上,将1700元钱退还给其了。只记得姜飞飞当时送货到门市上,说订货便宜,其就交了预付款了。
26、被害人杨某某甲陈述:其在辛村乡贾太保村开一志英超市,姜飞飞是吕村李某某批发部的业务员。2014年1.2月份,姜飞飞在其超市收过营养快线的预付款,当时其交了10000元钱的货款,这中间姜飞飞给其送过一次货,2014年春天的一天李某某和姜飞飞到其超市,说营养快线货缺订不上,把剩余的货款退给其了。
27、被害人高某某陈述:其在吕村湘河店路口开一超市,其知道姜飞飞是李某某批发部的司机,2014年春天的一天,姜飞飞到其门市上卸货时说预订货便宜,其就订了100件大牵线,100件小牵线,过了一段时间,姜飞飞给其送了20件小牵线,2014年4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和姜飞飞一块儿到其门市上,将剩余的7460元钱退还给其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杨某某甲证言证明:其与李某某是夫妻关系,在吕村镇吕村集西头开一商贸公司。姜飞飞是其批发部的员工,平时负责送货,要拉出去的货款,不负责收客户的预付款。2014年4月26号左右,和姜飞飞一起的业务员史某向其反映姜飞飞在下面送货时收取客户预付款的事,通过和姜飞飞及客户对账,发现姜飞飞私自收取了20多家客户22万多元钱预付款,并从仓库里拉走40000多元钱的货物,给其出具了40000余元的假收到条,这40000余元假收到条共计11张,分别是2014年4月18号洋凡小丰百货欠款2595元(欠款人宋某某),2014年3月29日杨某某超市欠款5595元(欠款人杨某某),2014年4月16日路口超市欠款4535元(欠款人王某某),2014年4月23日迎宾超市4000元(欠款人王某某),2014年3月16日健隆连锁店欠款5200元(欠款人郝某某),2014年4月21日辛村新乐超市欠款6225元欠款人杨某,2014年4月5日萍萍超市欠款400元欠款人程某某,2014年4月20日四清超市张某某欠款1900元,2014年4月22日文峰超市贺某某欠款4325元,2014年4月2日北郭国平超市梁某某欠款6200元。以上这些欠条,都是姜飞飞伪造的,还有一张2014年4月23日3000元的欠条是客户已将3000元货款给姜飞飞,姜飞飞将钱花了,给其打的欠条。因为姜飞飞收了下面客户的预付款,下面客户给姜飞飞要货,姜飞飞没有货,就从其门市上的仓库内拉货,给下面客户送,但姜飞飞拉其仓库内的货,要每天结账,姜飞飞就伪造这些欠条,说是人家停几天给,将这些假欠条交到公司里。公司有优惠政策,但姜飞飞不负责宣传优惠政策。2013年12月份到2014年5月份期间,有两个业务员分别是石新和付燕跟着姜飞飞。姜飞飞退还商户钱时其一块儿去了,但退还给谁,退多少,其不清楚,将客户的欠款退还后,欠条都是姜飞飞爱人收着了。
2、证人贺某某证言证明:其知道姜飞飞是吕村海民商贸的送货员,姜飞飞今年一月份收过其预付款,后来把货都给送齐了。海民商贸老板娘提供的欠海民商贸4325元钱的欠条不是其写的。
3、证人程某证言证明:其在吕村奇务路口开一超市,名为萍萍超市。其不欠海民超市和姜飞飞货款,也没有给他们打过欠条。
4、证人杨某某、郝某某、杨某某甲证言:(证明内容同贺某某)。
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其和姜飞飞是夫妻关系。姜飞飞拿客户货款的事其不清楚,要是知道也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6、证人石某某证言证明:其2014年2月份在李某某批发部当业务员。姜飞飞是李某某批发部的送货司机,其是娃哈哈公司的业务员,主要负责和姜飞飞一块宣传娃哈哈公司的优惠政策。平时客户的预付款都是李某某到客户处收取,其和姜飞飞不负责收客户预付款。其没有见过姜飞飞收取客户的预付款,也没有见过姜飞飞向客户宣传公司优惠政策。
证人付某证言证明:其是娃哈哈公司业务员,2013年12月份到2014年2月份在李某某公司和姜飞飞一块给客户送货。其在李某某处主要是公司有了优惠活动后,在下面宣传。当时姜飞飞是司机,负责送货、卸货、收货款,但不负责收客户预付款,公司的预付款都是李某某和其爱人收取。姜飞飞是否收过客户预付款其不清楚。
其他证据
1、被告人姜飞飞伪造的假欠条证明:被告人姜飞飞收到货款后伪造欠条不上交货款的事实。
被告人姜飞飞退还货款手续证明:案发前被告人姜飞飞向部分被害人退还货款的事实。
被告人姜飞飞送货手续证明:被告人姜飞飞向被害人送部分货款的事实。
4、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杨某某甲、常某某、高某某对被告人姜飞飞的行为给予谅解。
5、姜飞飞与受害人的对账单证明:被告人姜飞飞诈骗的具体数额。
6、户籍证明:被告人姜飞飞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飞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交预付款可以优惠的事实,骗取客户预付款211475.3元自己占有,并隐瞒客户给付货款的事实,自己伪造假欠款手续,将收取的货款43975元非法占为己有,诈骗李某某及客户货款共计255450.3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飞飞关于其第1起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姜飞飞伪造虚假欠条,将收取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隐瞒客户给付货款的事实,以便能从公司再次拉出货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该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姜飞飞关于其第12、18起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该二起事实中均是被告人姜飞飞从被害人处拉走剩余退货后没有现金而出具的欠货手续,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情形,故该二起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事实,被告人姜飞飞的该项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姜飞飞关于对第30、31起诈骗数额提出异议的辩解意见,经查,该二起犯罪数额均由被告人出具的欠货手续及李某某与被害人的对账凭证予以证实,被告人姜飞飞对该二起诈骗数额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姜飞飞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姜飞飞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在该案中被告人姜飞飞没有自动投案行为,该案虽由姜飞飞爱人报警案发,但其报警内容是姜飞飞被非法拘禁,而不是被告人姜飞飞诈骗的事实,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姜飞飞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姜飞飞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姜飞飞系初犯、偶犯、部分退赃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飞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姜飞飞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燕文光
审判员  李贺锋
审判员  赵红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申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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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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