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354号 原告肖延举,男,1974年8月5日生。 被告曹秀菊,男,1975年4月24日生。 原告肖延举诉被告曹秀菊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肖延举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曹秀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肖延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肖延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 兴 审判员 郝耀华 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马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