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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延举与曹秀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354号 原告肖延举,男,1974年8月5日生。 被告曹秀菊,男,1975年4月24日生。 原告肖延举诉被告曹秀菊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肖延举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曹秀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八民初字第354号
原告肖延举,男,1974年8月5日生。
被告曹秀菊,男,1975年4月24日生。
原告肖延举诉被告曹秀菊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肖延举提供的地址不明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曹秀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肖延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肖延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 兴
审判员 郝耀华
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马 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