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温卫东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629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
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滑刑初字第629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4)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向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被告人温某某为开设赌场承租了张某某位于城关镇土产巷内的一所独院。双方口头约定租期三个月,租金3000元,房东张某某对犯罪嫌疑人温某某租房的用途并不知情。2014年8月14日,温某某将张辉从郑州托运过来抵账的两台捕鱼机安放于该独院,每台捕鱼机能够同时供八人参与赌博。2014年8月15日,温某某开始营业,提供两台捕鱼机供人赌博,从中谋利。至2014年8月17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温某某的赌场共计营业3天,营利83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赌场现场捕鱼机照片,证人王某某、崔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温某某对房东及张辉进行辨认的笔录,温某某手写账单,滑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温某某的户籍信息等。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租赁院落提供赌具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温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温某某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温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二、对赌具捕鱼机两台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销毁;对被告人温某某非法所得831元予以没收,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庆兵
审判员  徐振坤
审判员  吕万众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常双妹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潘振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