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鹤民申字第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海军,男,1963年8月8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清学,男,1947年9月1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沈海军因与被申请人李清学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海军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对保全车辆的灭失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二、因被申请人故意怠于行使权力才导致车辆灭失,且已超过诉讼时效,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三、一、二审法院认定有运营损失,属于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沈海军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海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郭 超 审判员 魏晓华 审判员 翁仙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