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鹤民初字第107号 原告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生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振宇,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程道慧,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1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晓宇,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沈达巍,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四矿工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智勇,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 法定代表人强岱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海燕,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鹤源水务有限公司、鹤壁中泰矿业有限公司、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373.61元,减半收取24186.81元,由鹤壁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单明霞 审判员 罗惠莉 审判员 程世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方玉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