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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小纲因与被上诉人李小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纲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李社青,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波 上诉人赵小纲因与被上诉人李小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小纲
委托代理人崔学礼、李社青,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波
上诉人赵小纲因与被上诉人李小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3)济民一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小纲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并于同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小纲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初字第92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赵小纲撤回一审起诉;
三、准许赵小纲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7元,减半收取为593.5元,由赵小纲负担;鉴定费840元,由赵小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87元(系缓交),减半收取为593.5元,由赵小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东杰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代理审判员  段明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