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4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彬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红秋 上诉人谷彬伟因与被上诉人曹红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济民一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向上诉人谷彬伟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上诉人谷彬伟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188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谷彬伟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该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谷彬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东杰 审 判 员 段雪芳 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雪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