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黄伟光、杜凯娟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408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伟光,曾用名黄光,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张艳艳、丁亚丽,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凯娟,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杨志军,
济源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刑初字第408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伟光,曾用名黄光,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张艳艳、丁亚丽,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凯娟,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
指定辩护人杨志军,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光、杜凯娟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伟光及其辩护人张艳艳、丁亚丽、被告人杜凯娟及其辩护人杨志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伟光、杜凯娟长期赌博,二人赌博所需赌资大部分从他人手中筹借。杜凯娟曾以“传奇”牌越野车作抵押从一个姓原的人手中借款10万元用于黄伟光赌博。为赎回抵押车辆,杜凯娟又以黄伟光的“帕萨特”轿车做抵押向赵某某借款10万元还给该姓原的人。为偿还赵某某的10万元,杜凯娟经黄伟光同意,用黄伟光以杜凯娟的名字办理的假房屋所有权证向被害人史某抵押,于2014年5月1日以倒贷款的名义向史某借款10万元,史某扣除0.6万元利息,实际交给杜凯娟9.4万元。因未按期归还借款,杜凯娟又支付史某利息0.4万元。
被告人黄伟光、杜凯娟曾经向“小波”借款8万元,为偿还“小波”的借款,杜凯娟、黄伟光向赵某某借款6万元。为偿还赵某某的6万元,杜凯娟用黄伟光以杜凯娟的名字办理的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以杜凯娟丈夫的名字办理的庙街居委会拆迁安置选房确认书向被害人史某抵押,于2014年5月2日以朋友办猪场的名义向史某借款10万元,史某扣除1万元利息,实际付给黄伟光、杜凯娟9万元。后杜凯娟、黄伟光还给赵某某6万元,余款3万元用于赌博和偿还赌债。
案发后,被告人杜凯娟退还史某5万元,被告人黄伟光退还史某8万元,史某对黄伟光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伟光、杜凯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史某的陈述,证人赵某A、赵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被告人办理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庙街居委会一期拆迁安置选房确认书,济源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证明,济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证明,借条复印件,杜凯娟、黄伟光的手机通话记录,收到条,抓获经过,案发、破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光、杜凯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18万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关于被告人杜凯娟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明知自己偿还能力不足,利用假房产证等证件向被害人抵押借款,骗取被害人的钱财,该行为应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二被告人为让被害人支付借款,虚构具有房产、店铺等事实,以假房屋所有权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件抵押,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的钱财,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该诈骗行为发生在“民间借贷”而非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二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杜凯娟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杜凯娟自动投案,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杜凯娟是被害人史某扭送至公安机关,并非自动投案,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杜凯娟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未办理假证件,也没有分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杜凯娟虽未办理假证件,但其在明知是假证件的情况下,仍以假证件抵押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伟光、杜凯娟到案后各自退出部分赃款,被害人史某对被告人黄伟光的行为予以谅解,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伟光、杜凯娟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伟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杜凯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连欢欢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杨 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晓蕾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