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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天卫、高彦红抢劫、抢夺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一终字第110号 抗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高天卫,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2012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一终字第110号
抗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高天卫,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2012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宏凯,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高彦红,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2012年9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上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蔡海彬,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天卫、高彦红犯抢劫罪、抢夺罪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上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高天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高彦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对抢夺罪第四起未认定被告人高天卫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暴力手段,属认定事实错误,高天卫、高彦红已构成抢劫罪,原判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晶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高天卫及其辩护人张宏凯、高彦红及其辩护人蔡海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
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洪涛
审判员  赵 飞
审判员  曹黎萍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丹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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