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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其林与上诉人平舆县十字路乡中马村委六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其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永盛,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平舆县十字路乡中马村委六组。 诉讼代表人马寨,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马官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三终字第5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其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永盛,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平舆县十字路乡中马村委六组。
诉讼代表人马寨,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马官响,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马忠超,男,汉族。
诉讼代表人马小社,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舆县十字路乡中马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新亭,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马其林、平舆县十字路乡中马村委六组(以下简称中马村委六组)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其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永盛,上诉人中马村委六组的诉讼代表人马寨、马官响、马忠超、马小社、委托代理人刘国强,被上诉人平舆县十字路乡中马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中马村委)的法定代表人王新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2002年4月26日,中马村委与马其林签订合同,将中马村委六组的26亩自留地,承包给马其林,承包期限30年。中马村委与马其林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中马村委六组是否知情?是否同意马其林承包该宗土地?2、马其林称,其承包的26亩土地中,大部分是其亲属分得的土地,该部分土地应由其继续耕种,并当庭提供了中马村委六组的分地名册和缴纳农业税的名册。中马村委六组称,分地时,其村民组很多人放弃要地,马其林所耕种的26亩地系其村民组的自留地,与马其林亲属应当分得的土地没有关系。中马村委六组分地时,有多少人没有要地?当时,是否只有马其林的亲属没有土地?马其林所承包的26亩土地与其亲属应分得的土地有无关系?上述事实均不清,应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光明
审判员  贾保山
审判员  孙 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亚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