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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林与夏付琴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保林,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秀丽,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丰立,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保林,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秀丽,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丰立,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付琴,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留记,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保林、段秀丽因健康权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保林及刘保林、段秀丽的委托代理人高丰立,被上诉人夏付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留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俊义
审 判 员  李 强
代理审判员  王 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真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