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民四终字第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保林,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秀丽,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丰立,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付琴,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留记,驻马店市驿城区朱古洞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保林、段秀丽因健康权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保林及刘保林、段秀丽的委托代理人高丰立,被上诉人夏付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留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于俊义 审 判 员 李 强 代理审判员 王 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真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