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申字第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饶龙琴,女,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饶西全,饶龙琴之父。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静春,男,1978年5月25日,汉族,农民,住固始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饶西全,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张静春因与饶龙琴、饶西全返还彩礼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9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饶龙琴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饶龙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 审判长 蔡红莉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