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69-1号 申请执行人邓国庆,男,生于1979年5月24日,汉族。 被执行人宋建国,男,生于1968年8月24日,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宋建国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宋建国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建国逾期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宋建国的工资每月扣留2000元,其余予以保留(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振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