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56号 申请执行人高向超,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尚进京,男,1963年6月2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6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进京名下奥迪牌轿车一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尚进京所有的豫DAA868号奥迪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王国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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