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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华与连国战、徐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84-1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华,女,1974年5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连国战,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腊梅,女,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系连国战之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84-1号

申请执行人杨建华,女,1974年5月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连国战,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徐腊梅,女,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系连国战之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5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3日分别向被执行人连国战、徐腊梅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连国战、徐腊梅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连国战、徐腊梅所有的位于平顶山市新城区0375首府房产。并限被执行人连国战、徐腊梅三日内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依法交有关单位拍卖被查封的财产,以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建华的款项。

被执行人连国战、徐腊梅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连国战、徐腊梅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连国战、徐腊梅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自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 克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振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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