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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慧良与郑晓峰、牛振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54号 申请执行人何慧良,男,1955年1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晓峰,女,1974年6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振西,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326号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54号

申请执行人何慧良,男,1955年1月17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郑晓峰,女,1974年6月4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牛振西,男,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晓峰、牛振西在宝丰县城区房产一处。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郑晓峰、牛振西共同所有的位于宝丰县城区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被执行人郑晓峰、牛振西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郑晓峰、牛振西暂时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郑晓峰、牛振西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国辉

执行员  连帝淇

执行员  李延彬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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