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宝执字第798-1号 申请执行人宝丰县杨庄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栗书功。 被执行人柳春,男,1961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柳永召,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鑫玺,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李进方,男,1955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04)宝执字第7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之妻宋秋霞的银行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宋秋霞银行存款及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连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