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79-1号 申请执行人苏增,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生。 被执行人阿军伟,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阿军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我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宝民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阿军伟所有的龙工牌30铲车一辆、自制打渣机一部予以查封,查封限额共60000元。2015年2月24日我院依据申请执行人苏增的申请,我院对被执行人阿军伟所有的龙工牌30铲车一辆、自制打渣机一部续行查封。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阿军伟逾期至今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阿军伟所有的龙工牌30铲车一辆、自制打渣机一部予以查封,查封限额共60000元。限被执行人阿军伟十五日内将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我院将查封的龙工牌30铲车一辆、自制打渣机一部交有关部门评估、作价,以拍卖和变卖形式抵偿其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芮国伟 执行员 戴发科 执行员 韩占营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