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申玉兰与何民、娄振宝、张雪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00-2号 申请执行人申玉兰,女,1943年6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民,男,1951年7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娄振宝,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雪,女,约50岁,汉族,系娄振宝之妻。 本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300-2号

申请执行人申玉兰,女,1943年6月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民,男,1951年7月2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娄振宝,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雪,女,约50岁,汉族,系娄振宝之妻。

本院于2014年9月2日分别作出(2014)宝执字第300号、300-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何民的银行存款限额予以冻结,并划拨至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将被执行人何民和郭春梅共有的座落在宝丰县城区楼房一处和被执行人娄振宝所有的座落在宝丰县城关镇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三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诉,经本院再审,从新做出新的法律文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新的法律文书又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民银行存款的冻结(详见协助通知书)。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何民和共有人郭春梅房产一处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娄振宝所有的房产一处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学宽

执行员  李延彬

执行员  赵增玉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连 峰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