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鲁民初字第1244号 原告杨某某,男,1978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被告贾某某,女,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0年农历10月份,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1月18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从相识到结婚时间很短,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外出打工不知去向。原告曾于2012年春季起诉离婚,后经协商撤回起诉,但原告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并没有改善,被告仍旧我行我素。原告又于2013年3月11日再次起诉离婚,经调解,原告心怀希望撤回起诉,然而被告再次外出,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不与原告联系,原告心灰意冷,彻底丧失挽回婚姻的希望。原告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贾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10月份,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1年1月18日在鲁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分别于2012年2月24日、2013年3月11日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原告均撤回了起诉。现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鲁山县下汤镇王庄村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8月1日出具《证明》,载明“证明,兹有我王庄村杨庄组村民杨某某,男,1978年7月出生,于2011年1月18日与驻马店市泌阳县沙河店镇万庄村村民贾某某登记结婚,两人结婚后,贾某某离家出走,无有音信,至今未归,不知去向。情况属实。特此证明,下汤镇王庄村委会(加盖印章),2014年8月1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月18日在鲁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属合法有效婚姻。被告贾某某与原告婚后不久即外出,之后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先后三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江浩 代理审判员 张新潮 人民陪审员 刘迎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程相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