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9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长伟。 委托代理人魏建宏,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宪贵。 委托代理人元国平,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牛长伟因与被上诉人孟宪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长伟及其委托代理人魏建宏,被上诉人孟宪贵委托代理人元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汤阴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