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上诉人安阳市市政工程处与被上诉人田绍忠劳务分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 委托代理人李忠平。 委托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绍忠。 上诉人安阳市市政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田绍忠劳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
委托代理人李忠平。
委托代理人李军雷,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绍忠。
上诉人安阳市市政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田绍忠劳务分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9年8月2日作出(2008)殷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4日,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民抗(2014)1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出抗诉。2014年3月27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安中民抗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再审。安阳市市政工程处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市政工程处承包安阳市东工路和安林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期间,将部分路段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原告田绍忠完成。2005年5月,原告田绍忠组织民工对分包的东工路路段的劳务工程进行施工。2005年7月,原告田绍忠组织民工对安林高速公路路段的劳务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原告田绍忠、被告市政工程处双方结算统计东工路劳务工程人工工日为1032.81,安林高速公路劳务工程人工工日为7978.47。2006年1月20日,被告市政工程处制作工程综合计算表、材料调查表、机械台班统计表和工程结算取费表,其中工程结算取费表显示工人工费130667.86元,自备材料费、自备机械费、自备机械用材差价计6376.5元,上述共计137044.36元。2006年3月17日,被告市政工程处让原告田绍忠在东工路工程结算综合计算表上签字。2006年4月24日,原告田绍忠向被告市政工程处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载明:“本人于2005年参与市政工程处安林路、东工路施工,经本人和一公司有关人员核实,对此结算方式、工程量和结算金额没有异议”。被告市政工程处在原告田绍忠施工期间和施工结束后共支付给原告田绍忠137044.36元。其后,原告田绍忠以被告市政工程处未按照约定结算人工费为由诉至本院。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田绍忠诉称其与被告市政工程处曾口头约定,其所分包被告市政工程处承包的安阳市东工路和安林高速公路建设工程中部分段的劳务作业的工程量及工资按国家定额标准计算,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市政工程处亦不予认可,原告田绍忠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均系其亲笔所写,并对计算方式、工程量及结算金额不持异议,应视为原告田绍忠对137044.36元工程结算金额的认可,且该工程款已履行完毕;被告市政工程处辩称与原告田绍忠的工程已结算完毕,请求驳回原告田绍忠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成立,予以采信。综上,原告田绍忠要求被告市政王程处偿还其工程款218301.6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绍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田绍忠负担。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005年,田绍忠在安阳市市政工程处的东工路工程路段和安林公路工程路段承包工程,田绍忠与安阳市市政工程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工程结束后,安阳市市政工程处对田绍忠施工队的施工工作量按照安阳市市政工程处市政工程内部结算办法予以结算,田绍忠并非安阳市市政工程处的内部工人,也未与安阳市市政工程处签订书面合同,安阳市市政工程处按照其内部市政工程价格每个工14.5元给田绍忠结算人工费,与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市政工程四类工程人工费指导价格每个工27.25元相比显示公平。田绍忠起诉要求安阳市市政工程处按照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市政工程人员费指导价格结算人工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变更情形。原审法院判决对此基本事实的认定不当。
原审法院再审查明:2005年5月、7月,原审原告田绍忠分别承包原审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东工路、安林路道路施工工程,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工程结束后,原审原告田绍忠承包路段工程量计算日工为9451.3个,原审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按照本处内部规定,以每个日工单价14.5元给原审原告田绍忠结算了人工费,给付其工程款137044.36元。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2005年人工费价格信息,2005年河南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工程人工费指导价格第3项说明,工程承发包双方根据劳务市场行情,参考价格自行商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但不得低于27.25元。2005年4月7日,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5)27号文件关于《河南省市政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第18条规定,包工不包料工程的劳务费如何计算?承包方自带部分或全部机械时、机械费如何计算。答: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人工费按综合基价中的相应工日计算,每个工日单价21元,另计管理费38%,并计取税金。再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与原审一致。
原审法院再审认为: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5)27号文件关于《河南省市政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第18条规定,包工不包料的工程,人工费按综合基价中的相应工日计算,每个日工单位21元,另计管理费38%,并计取税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原审原告田绍忠在承包原审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东工路、安林路路段施工工程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在人工费价格决算中,原审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未与原审原告田绍忠协商,并以本处内部规定为由,规定人工费按每工日单价14.5元与原审原告田绍忠结算人工费,此举与《河南省市政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第18条规定不符,并显失公平,应予纠正。原审原告田绍忠与原审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路段工程人工费价格结算应按照河南省建设厅豫建设标(2005)2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人工费日工9451.3×21元,为198477.3元,人工管理费198477.3元×38%,为75421.37元,人工费合计273898.67元。综上,原审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应给付原审原告田绍忠工程款273898.67元。原审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已支付原审原告田绍忠工程款137044.36元,原审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应给付原审原告田绍忠工程款136854.31元。原审原告田绍忠主张原审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应按照人工费日工27.25元,另计人工管理费38%结算人工费的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辩称对原审原告田绍忠承包工程款已结清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告按照其内部价格14.5元给原告结算人工费明显低于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最低价格27.25元,显示公平,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撤销本院(2008)殷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二、限原审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审原告田绍忠工程款136854.31元;三、驳回原审原告田绍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审原告田绍忠负担1400元,由原审被告安阳市市政工程处负担3100元。
宣判后,上诉人安阳市市政工程处上诉称,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指导价格并不具有强制性。其与田绍忠协商确定的结算价格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审判决强令其按指导价格给田绍忠结算工程款,违背了合同自愿的基本原则,
侵犯了其合法利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田绍忠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田绍忠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有据。要求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再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田绍忠在上诉人安阳市市政工程处的东工路工程路段和安林公路工程路段承包工程。工程结束后,安阳市市政工程处对田绍忠施工队的施工工作量按照安阳市市政工程处市政工程内部结算办法予以结算。田绍忠并非安阳市市政工程处的内部工人,也未与安阳市市政工程处签订书面合同,安阳市市政工程处不应按照其内部市政工程价格每个工14.5元给田绍忠结算人工费。田绍忠要求安阳市市政工程处按照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市政工程人员费指导价格结算人工费公平合理。安阳市市政工程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再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市政工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悦
责任编辑:海舟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