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1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398号。 负责人李晖,该分行副行长。 被执行人李贵全,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马长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贵全、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淇滨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李贵全、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贵全、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淇滨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李贵全、鹤壁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杨 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窦立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