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滨法执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孙银所,男,1958年11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市柴厂煤矿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孙银所申请执行鹤壁市柴厂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淇滨劳仲案字第033号仲裁裁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孙银所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柴厂煤矿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孙银所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柴厂煤矿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滨劳仲案字第03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孙银所如发现被执行人鹤壁市柴厂煤矿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 云 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博(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