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民催字第8号 申请人山东金蔡伦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占峰,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 申请人山东金蔡伦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1941696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金蔡伦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蔡伦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霍璐婷 审判员 郝付勇 审判员 孟利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辛红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