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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蔡伦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民催字第8号 申请人山东金蔡伦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占峰,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 申请人山东金蔡伦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淇滨民催字第8号
申请人山东金蔡伦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占峰,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
申请人山东金蔡伦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31941696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金蔡伦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蔡伦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霍璐婷
审判员  郝付勇
审判员  孟利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辛红娟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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