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二初字第00137号 原告牛全召,男,68岁。 原告路宝,男,63岁。 原告闫生贺,男,50岁。 原告聂振明,男,47岁。 原告秦颖,女,57岁。 被告申丽霞,女,45岁。 被告高新社,男,55岁。 本院受理原告牛全召、路宝、闫生贺、聂振明、秦颖诉被告申丽霞、高新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被告申丽霞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以被告户籍所在地在解放区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申丽霞已经离开原住所地,现住所地在焦作市解放区,应由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高新社在本案中仅为连带责任人,被告申丽霞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康福军 审判员 冯爱萍 审判员 樊媛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贝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