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温刑初字第00210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西林,男,195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曾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于2013年1月29日被本院司法拘留,2月13日释放;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3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西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立栋、代理检察员赵正乐,被告人孙西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西林与孙×借款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孙西林欠孙×本金69500元及利息19000元,共计88500元。孙西林定于2012年7月30日前将利息19000元结清,本金695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1.2分计算,从201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履行之日止)自2012年8月1日起,每月的20日前归还孙×10000元本金及利息,至还完止。2、如孙西林未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孙×有权就未给付的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调解书生效后,孙西林未履行。孙×于2012年8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2)温民执字第410号裁定书,限孙西林在2012年9月7日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12年10月12日,孙西林收到杨拉归还其欠款30000元,当月中旬孙西林将该30000元归还姬×,致使案件不能执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西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孙×波、姬×的证言,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拘留决定书,收到条,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西林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侵犯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但该能当庭悔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西林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树梅 人民陪审员 崔东温 人民陪审员 赵子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森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由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