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皮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刑初字第000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皮某某,曾用名皮某甲,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刑初字第000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皮某某,曾用名皮某甲,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1月19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冰,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公诉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皮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琰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皮某某及辩护人张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夏邑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皮某某、殷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赔偿卜某某借款88875元。判决生效后皮某某明确表示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向法院申报财产。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决定对皮某某拘留15日,罚款5000元、2014年8月7日决定对皮某某拘留15日。拘留期满后,皮某某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没有缴纳罚款,并再次明确表示拒不履行。2014年11月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皮某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移交夏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案发后,被告人皮某某已履行全部义务。
为指控被告人皮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皮某乙、彭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皮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皮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皮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认罪悔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皮某某供述,我与卜某某的债务纠纷,殷某某能说清。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决我偿还卜某某88875元钱,如果能找到殷某某我就还钱,找不到殷某某就是判我30年、50年,我也不还这笔钱。以前夏邑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询问我,我也是这样说的。因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我没有把钱还给卜某某,我被夏邑县人民法院拘留两次,我在邮政储蓄的存款18000元,也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划走了。我曾在夏邑县何营工商所注册了夏邑县何营乡路通家用电器经营部,负责格力电器的售后服务工作,月收入500至1000元。
2、证人皮某乙证明,其在何营乡开了一家电器售后服务维修店,其父亲皮某某在店里已工作三年,负责电器服务与维修,月工资1000余元。
3、证人彭某某证明,其负责夏邑县格力电器售后服务业务,皮某某负责何营乡格力电器安装和维修,皮某某安装或维修格力电器后,其给皮某某结算,每年旺季每月1000余元,淡季每月几百元。
4、证人卜某甲证明,2013年经卜某乙介绍,曾给殷某某代理过案件,其与殷某某签过委托书后,再也没有见过殷某某。
5、证人卜某乙证明,其与皮某某、殷某某认识,卜某某与皮某某、殷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其介绍卜某甲为殷某某全权代理的诉讼,后来与殷某某没有联系,现在不知道殷某某的去向。
6、证人董某某、朱某某、黄某某证明,证实皮某某在何营街经营格力空调售后门市部。
7、夏邑县人民法院(2013)夏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夏邑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28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皮某丙(皮某某)、殷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连带偿还卜某某借款88875元。
8、移送函二份,证明因被告人皮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16日将(2014)夏执字第189号案件,移送夏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因被告人皮某某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2014夏执字第
189号案件已经结案,2014年11月19日本院已函告夏邑县公安局。
9、执行申请书,证明因被告人皮某某、殷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卜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夏邑县人民法院强制皮某某、殷某某履行欠款88875元及诉讼费、迟延履行金、执行费。
10、立案信息表,证明2011年6月2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已立(2014)夏执字第00189号执行案。
11、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法执字第189号执行通知书,证明2014年4月9日本院向皮某某下发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
12、夏邑县人民法院公告,证明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给殷某某下发了(2014)夏执字第00189号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2013)夏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13、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法执字第189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执行风险告知书,证明2014年4月9日向皮某某下发申报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如拒不履行义务,将承担风险的情况。
14、送达回证,证明已向皮某某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
15、执行笔录,证明夏邑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给皮某某做工作,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告人皮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16、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拘字第30号、第53号拘留决定书、(2014)夏罚字第24号罚款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皮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被两次司法拘留,并处罚款等情况。
17、夏邑县人民法院(2014)夏执字第189-1号执行裁定书、夏邑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证明因被告人皮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邮政储蓄所划拨皮某某存款18000元。
1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一份,证明皮某某的出生时间及家庭住址。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相互印证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皮某某已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其无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皮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冉 伟
审判员 穆全宏
审判员 姬 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梅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班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