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班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刑初字第0003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某某,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9日到夏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宋佳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夏刑初字第0003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班某某,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9日到夏邑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宋佳博,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4)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班某某及辩护人宋佳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6日至8日,被告人班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夏邑县火店乡班集村北地砍伐杨树41棵,经鉴定:活立木材积为11.3775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班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投案自首,确有悔罪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并适用缓刑。

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张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夏邑县林业局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及物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违反森林法有关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班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冉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梅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王某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