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31号 原告曹某某,女,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向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