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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6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夏军旗,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6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夏军旗,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向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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