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67号 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夏军旗,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某,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向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