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夏民初字第00191号 原告王某某,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华,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198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 审判员 高战良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孙向艳 |